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水利部優質工程評審管理辦法
發布時間:2014-08-09
(1996年11月27日水利部水建[1996]580號通知發布)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加強水利工程質量管理,貫徹落實“百年大計、質量第一”和“質量興業”的方針,提高水利工程質量,參照國家優質工程評審辦法的有關規定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水利部優質工程是水利系統部級工程質量獎,由水利部優質工程審定委員會組織評審公布。
第三條 水利部優質工程每兩年評審一次,每次評選的項目數量不超過10項。
第四條 水利部每年從評審的部優工程中選擇若干符合條件的項目,申報國家
優質工程。
第二章 評選范圍
第五條 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建設的水利(水電)工程項目,具備條件的都可參加申報。申報水利部優質工程項目,應具有獨立的生產和使用功能。評選范圍主要包括:
1.新建的大中型水利(水電)工程項目;
2.工程量較大,具有顯著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的大中型改建、擴建、除險加固工程項目。
第六條 申報條件
1.申報水利部優質工程的項目,應獲得過省級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“優秀設計”獎或設計審批單位開具的證明設計先進合理的審查意見。
2.申報水利部優質工程的項目,必須按照水利(水電)工程質量評定和驗收規程進行質量評定和竣工驗收。項目竣工驗收質量必須達到優良等級。
凡是1993年以后(含1993年)開工的工程項目,單位工程質量評定應以單元工程質量評定為基礎,1993年以前開工的工程項目,要以翔實的質量檢查數據評定單位工程質量。
3.工程質量等級必須經過相應水利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核定。
4.申報水利部優質工程的項目,必須在通過竣工驗收后,經過達到或接近設計標準(不低于80%)的蓄水、通水、發電等運行考驗。
自竣工驗收至申報評選的時限,大型和新建項目不得超過五年,其它工程項目不得超過三年。
5.嚴格按建設程序建設并在建設中未發生重大工程質量、安全事故。
第三章 申報辦法
第七條 水利部優質工程由項目法人或建設管理單位負責申報。如果項目法人或建設管理單位已撤銷,可由建設主管部門代為申報。
1.部直屬項目,由項目法人或建設管理單位直接上報;
2.部屬項目,由流域機構進行審查后上報;
3.地方項目,由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水利(水電)廳(局)審查后上報。已向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申報的地方項目,不得再向水利部申報。
第八條 申報單位要填寫《水利部優質工程申請表》一式二份,其中一份應附項目簡介、竣工驗收鑒定書、獲得的水利(水電)廳(局)有關優質工程證書、優秀設計證書(或證明文件)的復印件和反映主體工程質量的錄相帶(不超過15分鐘)或照片(10張左右)等有關資料,于申報年度的12月31日前報水利部優質工程審定委員會辦公室。
第九條 水利部優質工程審定委員會推薦申報國家優質工程獎的項目,申報單位應按有關規定認真填寫《國家優質工程申報表》,由部審定委員會辦公室報送國家優質工程審定委員會辦公室。
第四章 組織實施
第十條 水利部優質工程審定委員會,設立主任委員1人,副主任委員2人,委員若干人。
審定委員會辦公室設在建設司,負責受理工程項目的申報、資格初審、匯總有關材料并起草公布文件等日常工作。
第十一條 根據申報工程情況,由審定委員會辦公室組織對有關工程的現場進行復查,并向審定委員會寫出復查報告。
第五章 評審紀律
第十二條 各流域機構和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水利(水電)廳(局)對推薦的工程項目,要堅持高標準、嚴要求,認真審查,嚴格把關。推薦及復查過程中,程序要簡化,盡可能不給申報單位增加更多負擔。
第十三條 申報單位要實事求是,如實填寫《水利部優質工程申報表》。申報過程中不得弄虛作假,不得行賄送禮,不得超標準接待。對違反者,視其情節輕重,給予批評、警告、直至撤銷申報和獲獎資格。
第十四條 評審人員要秉公辦事,嚴守紀律,自覺抵制不正之風。對違反者,視其情節輕重,給予批評、警告或撤銷其評審資格。
第六章 獎 勵
第十五條 獲水利部優質工程的項目由水利部優質工程審定委員會授予獎牌;建設、設計、監理和主要施工單位(完成工程量不少于該項目建筑安裝工作量的20%)授予獎狀,并在中國水利報上公布表彰。
第七章 附 則
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。
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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